光明网北京12月3日电 (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对外发布四个继承纠纷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案例四为农某一、凌某、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诉农某五法定继承纠纷案。这起案件中,法院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该户其他成员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
继承制度是有关财富传承和弱者帮扶的重要制度,处理好继承纠纷,直接关系到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宁。最高人民法院12月3日发布第一批四个继承纠纷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裁判标准的统一以及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等。
来源:【农民日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继承纠纷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的案例四(以下简称“最高法典型案例四”)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为什么同为子女,有人可以继续承包去世父母留下的土地,有人却不属于承包户的家庭成员?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2022年5月19日,仙游法院立案庭以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调处为契机,深入仙游县大济镇洋坑村开展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李运海6月15日,我省首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权证书颁发仪式在光山县举行,现场为3位承包户代表颁发了全省首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权证书。当天,鹤壁市鹤山区、确山县也为有关承包户代表颁发了该证书。这标志着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式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乡村振兴背景下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一项重要农村改革,但实践中,土地流转纠纷发生后存在土地面临荒置风险、农户权益面临保障风险等问题。作为社会治理的参与者、实践者和法律保障者的法院需积极贡献司法智慧,创设出先予种植制度以切实回应土地流转纠纷的现实需求。
原告郯城县泉源某某村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称,2009年2月16日,原告某某村与被告宋某某就集体所有的空闲地承包一事达成一致,双方订立书面《承包合同》,约定将位于某某村西南,水泥公路南边空闲地承包给宋某某植树使用,承包期限为50年,承包费为每亩每年40元;转让人:宋某某 宋甲某 接收人:王某某 证明人:宋乙某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带你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检察官说: 民法典物权编专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就“三权分置”即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三层权力结构作出规定。其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