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作为法学学科的一个分支,是调整国家税收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对税法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是指调整一切涉及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税法则仅指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冠以“税法”等规范名称的法律。
税法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税收关系,是指税法主体在各种税收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按照是否属于税收征纳关系的标准,可以将税收关系简单地分为税收征纳关系和其他税收关系。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以政治权力为基础,按预定标准向经济组织和居民课征而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补偿公共商品的成本是税收存在的基本依据。税收具有三个基本形式特征:强制性、无偿性与固定性。税收制度要素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
第一章 税法概论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一、税收概述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作为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就是税收制度。因此,必须在深人理解税收的基础上把握税法的概念。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国际税收属于税收范畴,它同样具备上述三个基本特征。然而,国际税收作为一种特殊的税收现象,又与一国的国家税收有着明显区别。第一、国际税收作为税收的一个分支,它与国家税收一样,都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所进行的一种分配。然而,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是有区别的,两者不能等同。
“经济增长速度的下降决定了税收增速的下降,税收增长率的平稳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税收增速的下降和平稳又必然带来宏观税负的稳定,所以税收的合理增速也取决于减税政策的合理把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对经济新常态与税收的关系如此概括。
●若能将逐步减少间接税比重与“营改增”结合起来,无疑可收事半功倍之效。作为现行税制体系中的第一大、第三大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合计在全部税收收入中占55%,在全部间接税收入中占78.6%。若能将逐步减少间接税比重落实到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两个税种上,无异于牵住了这一举措的牛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