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本案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执行申请,法院也已裁定本案终结执行,即使法院再立“执恢”号案件也系基于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并非代表原执行程序的恢复,亦非原执行程序的继续,而是属于新的执行案件。故在此情形下,法院应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可能存在再次被侵害的可能,或者部分案件实质未执行完毕,但因债权被扣留等特殊情况导致案件暂时性执行完毕报结,对于执行完毕后能否再次恢复执行的问题,一个是法律层面的合法性问题,一个是实操层面的可操作性问题。
中间库、外包送达等这些新名词频在法院审判工作出现,这些改革的产物都与大家关心的司法公正及效率有关。4月29日,市法院在秦淮法院召开现场会,不仅让与会者对中间库、外包送达等这些新鲜名字有了了解,还对现场会进行推广的意义有了切身感受。
执行和解制度有助于缓解尖锐的执行矛盾,双方各退一步,也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的大环境,但执行和解中有诸多细节问题,如何选择,对当事人双方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这是一个很大的课题,笔者只从自身经历出发,稍作分析:一、慎用执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