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非全职家庭主妇虽有一定收入,但承担抚养子女等较多家务劳动,倘若婚姻难以维持,离婚时是否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家务劳动补偿?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酌情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家务补偿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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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始挂网征求意见,其中针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拟增加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本报记者 徐伟伦本报通讯员 李珊 李政随着民法典“家务劳动补偿”条款的出台,越来越多的“全职太太”或“家庭煮夫”在离婚时提出了家务补偿的诉求。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对一起涉家务劳动补偿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
近日,江苏省镇江扬中法院适用《民法典》规定,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该案全职太太最终获200万元经济补偿,有效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女方王某与被告陈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王某在生育子女后辞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子女起居上学,所有收入靠陈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