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南京一对夫妇斥资200余万元购买了秦淮区的一套位于一楼的二手房,想着终于可以有套自己的房子,从此走上人生巅峰。来自网络入住以后,烦恼不断入住后,他们逐渐受到电钻、电焊机等发出的噪音干扰,且情况日益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
现代快报讯(记者邓雯婷)有些小区设置有地下室,新房买卖时赠送给业主。可当二手房买卖时,地下室归谁呢?南京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房子卖了后,原房主不肯交出地下室,要再加钱购买才给。2021年1月15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房屋出售后,转让人继续占有使用依据业主共同管理约定所独占使用的共有部分,拒绝将此交付给买受人,转让人的行为构成违约。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依法认定房屋转让人依据业主共同管理约定而享有的共有部分专有使用权,归房屋买受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