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政府出台关于调整住宅房屋征收过渡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的意见。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意见施行之前已发布房屋拆迁通告、房屋征收公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不得超过3年。
渝北府办发〔2013〕91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发〔2013〕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征地搬迁过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