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值得深思的是,福建泉州、龙岩等地出台通告,对涉电诈人员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时,许多网友对这个违背现代法治常识的“连坐”表示“快感”,有的叫好:“利好,又节约了社保,一举两得”;
在唐朝,官吏职务连坐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有了更为全面的发展。官吏需要承担的责任不仅来自自身的职务犯罪行为,也会因为同僚、被举荐者以及亲属的犯罪而承担连带责任。唐朝的官吏职务连坐主要有公罪连坐、赃罪连坐、举主连坐、亲属连坐四种类型。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最高法日前作出的一份调研报告建议,应规范犯罪附随后果在犯罪人入学、就业及社会活动中的限制,“特别是严格控制对犯罪人亲属的限制和影响,非必要不对犯罪人亲属作出上学、入伍、就业等方面的限制”。
“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这句耳熟能详的俗语,仿佛一道无形的枷锁,将血缘关系与个人命运紧紧捆绑,古有“满门抄斩”,今有“子女受限”,“连坐”二字,在历史的长河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也引发了无数争议。
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现代社会存在显著的差异,其中最为独特且引人注目的莫过于“连坐”制度。这种制度要求一人犯罪,不仅罪犯本人要受到惩罚,其家族、亲友乃至整个社群也可能因此受到牵连。本文旨在深入考证中国古代的“连坐”制度,并探讨其存在的利弊。连坐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
秦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对我国的法律研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先秦时期,商鞅便创立了连坐制度,而连坐制度也是秦朝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连坐制度对于秦朝的历史,对整个封建时期,甚至是对近现代社会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连坐一词最早出自《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其意指旧时一人犯法,其家属亲友邻里等连带受处罚。连坐制度的起源甚早,从夏朝到战国时期一直有连坐制度,到秦朝商鞅变法时,连坐制度被正式确立并逐步成为不毁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