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北京12月3日电 (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对外发布四个继承纠纷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案例四为农某一、凌某、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诉农某五法定继承纠纷案。这起案件中,法院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该户其他成员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
新华社北京12月3日电(记者罗沙)继承制度是有关财富传承和弱者帮扶的重要制度,处理好继承纠纷,直接关系到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宁。最高人民法院3日发布第一批四个继承纠纷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裁判标准的统一以及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等。
带你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检察官说: 民法典物权编专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就“三权分置”即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三层权力结构作出规定。其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来源:【农民日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继承纠纷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的案例四(以下简称“最高法典型案例四”)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为什么同为子女,有人可以继续承包去世父母留下的土地,有人却不属于承包户的家庭成员?
原告郯城县泉源某某村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称,2009年2月16日,原告某某村与被告宋某某就集体所有的空闲地承包一事达成一致,双方订立书面《承包合同》,约定将位于某某村西南,水泥公路南边空闲地承包给宋某某植树使用,承包期限为50年,承包费为每亩每年40元;转让人:宋某某 宋甲某 接收人:王某某 证明人:宋乙某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同一块承包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别发给不同的农户,该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给谁?《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例要旨:行为人虽然有承包土地,但已长期未在该组生产生活,已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故其已丧失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具有此次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权,即虽是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但未从事农业生产,也不以农村承包地为主要生活依赖的人员,主张分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