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 近日发现,在我写过的一篇《“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及管辖》文章的评论区中,一位网友评论称“枉法裁判难道只存在在民事和行政审判中吗,刑事审判中同样存在枉法裁判,而且更多后果更严重,人为因素包含当官的和利益相关的,都是刑事枉法裁判的制造者。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编辑去法院打官司,谁都想要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然而有些时候往往事与愿违,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里,法官不仅是法官,还是一个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是人都会受到感情因素的干扰,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法院不公正情况,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种伤害,那么对于法官在审判中的不公正行为,也就是大家常
我遭遇了枉法裁判,可这种情况下,我应该向哪些部门报案啊?上期和大家分享了枉法裁判罪的4个构成要件及处罚依据,获得了广大网友的关注、点赞、转发、收藏等方式的大力支持的同时,有很多朋友通过留言或私信方式咨询老余,如果真遇到枉法裁判,能想那几个部门报案?
电视剧里,感觉做法官真好啊,只要把外语学好了,案件怎么审,你说了算!其实,并不是那么回事,法官枉法裁判是要受到严厉处罚的,甚至是要坐牢的,我国刑法就专门规定了一个罪名:枉法裁判罪,一般情况下都要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话题⇤⇤⇤话题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消息,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刘奇涉嫌民事枉法裁判一案,由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并于近日侦查终结,移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是否构成枉法裁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时常会遇到法院查明的法律事实与当事人所认为的客观事实不一致的情况。这种不一致是否就意味着判决是枉法的呢?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区别,以及枉法裁判的认定标准。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几个月前本人写了一篇题为《以法官“枉法裁判”为理由申请再审,应该满足哪些条件》的文章之后,多位读者朋友通过私信向我了解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以“法官枉法裁判”为理由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会如何应对,或者说检察院应该如何应对?
枉法裁判的13种情形。掏律咨询。打击枉法裁判是一件十分重大的事情!·违背事实的行为:→1、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2、对证据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3、伪造、毁灭证据,制造假案。·违背法律的行为:→4、故意曲解法律、滥用法律进行裁判。
1月9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消息:日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肖新平(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
王友勤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川刑再9号抗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友勤,曾用名王友芹,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大专文化,原系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正科级审判员,住四川省广元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