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借款纠纷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在这起案件中,法院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
本期话题:每逢春节,是电子转账和发电子红包的高峰期。通过电子支付渠道发红包拜年、给压岁钱愈发普及。但有时也会发生大额资金流转后,一方主张返还,一方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为由拒绝退钱的纠纷。人情交往不该是“糊涂账”。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红包”和“转账”背后的含义?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的区别,原来这么大,可惜好多人分不清,快提醒家人别再乱用啦。第二个区别就是到账时间不一样啦,红包的到账时间是立刻就能到账了,我们把它点一下,在这里我们只需要点开这里立刻就可以看到,已存入零钱可直接消费。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主张的15669元中的借款12900元。此案因涉及对微信红包与微信转账的性质认定,受到广泛关注。
【案例苑】近年来微信支付日益普及,人们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发生金钱往来已司空见惯。你是否想过,在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的方式付款时,如果付款的一方主张是提供借款,收款的一方主张是接受赠与,应该怎样确定这一行为的性质?●案情:刘女士与周先生是微信好友。
据1月22日《法治日报》报道,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本案一经公布,迅速引发网络热议。
来源:【人民日报】【案情】刘女士与周先生是微信好友。刘女士通过各种形式先后向周先生支付款项,其中微信转账支付12900元,微信红包支付共2769元。在双方关系破裂后,刘女士诉至法院,认为给予周先生的款项为借款。周先生认为,上述款项均为赠与,不应偿还。
□段官敬一石激起千层浪。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存在性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此事引发网络热议,一时间“什么时候该转账,什么时候该发红包”的争论不绝于“网”。
中新网1月22日电(中新财经记者 吴涛)微信红包算赠与,转账一律是借款?近日,该话题随着一起纠纷案的审结引发网友热议,很多人都弄不清什么时候该转账,什么时候该发红包。另外,520、1314等转账发了还能要回吗?网友吵翻了:以后要一律转账?
阅读提示春节将近,送红包、收红包给节日增添了一份喜庆热闹的氛围。随着红包的形式更加多样,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更加多元。发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有什么不同?已经给出的红包还能要回来吗?在企业年会等场合幸运中奖,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又是一年佳节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