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从规则演变来看,现行规定整体上还是倾向于对提供担保解除保全进行适度限制,防止保全目的落空,保障日后生效裁判能够执行到位。
近日,在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原告龙岩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龙岩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涉案标的金额2.07亿元财产进行保全,被告申请以银行保函担保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最终法院裁定准许被告申请。
11月25日,企查查平台信息显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权冻结信息,冻结股权标的企业为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冻结数额为19.79亿元人民币,冻结日期自2022年11月21日至2024年11月20日,执行法院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