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0日8时30分,被告陶某某驾驶湘A26轻型厢式货车沿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望城区雷锋大道与金圆路交叉路口时,恰遇受害人王某某沿人行横道由东往西步行横过雷锋大道,湘A26轻型厢式货车与受害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引言投保人将投保的非营运车辆用于运输经营,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张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但保险公司以投保人私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不理赔,此时,保险公司的主张符不符合免赔条件的情形?
近年来,出现了一些以非营运车辆进行投保,实际从事营运行为的情况,此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不应该在“商业险”内进行理赔呢?2023年9月5日,被告彭某驾驶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T 型路口处,适遇单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自西向东行驶至路口,两车相撞,单某当场死亡。
每年交保费,撞车后还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按“非营运”付费,自己的车多年来却用来从事网约车工作。密云法院3月1日发布消息,张某需要在对方商业险保险额度内,向对方的保险公司赔付。张某自家的小型面包车与刘某的车辆相撞,按照交通队出具的认定书,他需承担全部责任。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因投保人未征得保险公司同意,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将非营运性质的车辆用于出租经营,致使投保车辆出险概率增加,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判令保险人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对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之后的报废的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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