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现任妻子持有三份自书遗嘱要求继承丈夫留下的房产份额,可是老人与亡妻所育的儿女则称,父亲还在弥留之际留下了口头遗嘱。到底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再婚父亲去世,房产分割起争执易凡羽与第一任妻子周婉生育了一儿一女,分别是易博和易湘。
曾伯(化名)去世了,留下一套房产。现任妻子持有自书遗嘱,与亡妻所育的女儿和儿子则称曾伯还有最后的口头遗嘱。到底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一起来看看这宗遗嘱继承纠纷。一套房子,怎么分?曾伯与第一任妻子罗姨(化名)生育了一儿一女,分别是阿斌和阿仪(均为化名)。
《继承法》第17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此可见,立遗嘱人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立口头遗嘱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见证人不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
法律的严谨可能在很多人心目中是烦琐和麻烦的,有一些老人不爱郑重其事地制作遗嘱,总是认为说一说大家都知道就行了,有一些继承人也是这种观点,觉得老人生前多次说过这房子给我,家里人都知道,为什么法院就不认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