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等规定,主动投案与主动交代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1)适用时间不同。主动投案仅限于相关人员到案前,而主动交代则既包括相关人员到案前,也包括到案后。
笔者分析认为,《规定》的出台形成了职务犯罪案件的主动投案和刑法上的自动投案既有重合、又有差异的局面,结合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自动投案和主动投案存在主体身份、投案时间、单位投案效力认定上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