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响拟征告4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
近日江苏省公布了《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事关征地补偿标准。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征地区
江苏省政府发布通知,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省内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吴征补安置〔2024〕SL-14号)(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吴拟征告〔2024〕
常熟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常征补安置〔2024〕87号(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常拟征告〔2024〕93号开展的拟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