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3日16时36分许,案外人周某某驾驶申凯机械模型厂所有的投保在原告处的浙D×××××号小型轿车,从杭州方向驶往诸暨安华方向,途经杭金线××××杨傅村地方,与被告朱某某驾驶的被告徐某某所有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倒地滑行的电动自行车与徐岳雷驾驶的浙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进行相关责任的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只要存在过错就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江苏南通市一辆电动自行车违章驶入机动车道,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骑车人和驾车人死亡。日前,南通海安市法院公布了该案的裁判结果,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机动车损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但并不当然免除非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刊载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机动车一方是否可以请求非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日常生活中,方便快捷、不怕堵车的非机动车深受大众青睐,但部分骑行人为了自身便利,无视交通法律法规,引发了不少交通安全问题,然而,除非“碰瓷”等其他故意情形,作为道路交通“弱势方”的非机动车主一般不赔偿机动车维修费用,这也体现了公平原则和“优者风险承担”原则。
道路安全交通法是特殊法,侵权责任法是一般法,应优先适用特殊法道路安全交通法,赔偿主体是机动车一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并未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应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亦即赔偿责任主体,是指机动车一方而非行人,因此机动车一方无权向行人、非机动车一方主张赔偿。
在交通事故面前,生命往往不堪一击,因此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非机动车驾驶人都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无论何时何地,都要安全行车、文明行车、守法行车,这既是对自己生命财产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负责,否则一旦出事,可能酿成人间惨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