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扣十几天才开扣车凭证,和解后想提车维修交警说还要再扣十个工作日,这让着急用车的鲁先生很焦急。1月22日凌晨2时15分,鲁先生从小区出来,准备驾车离开时,发现车辆消失了,现场有撞击汽车后尾灯残渣碎片,在四周找寻半天后仍未发现车辆。
自公示之日起三个月内,请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持交警部门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相关证件到大冶交通违法处理中心接受处理,逾期不来处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将对暂扣的车辆依法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凡2022年9月1日前被我大队依法扣留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以及管理人,自此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措施凭证及其它相关手续到扣留车辆的西咸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当前,玉山县全国文明城市巩固提升暨环境大整治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推进,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电动车安全管理,营造更加安全、文明、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助力打赢2022年全国文明城市复查测评这场硬战,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职担当,从2022年8月2日开始,针对全县上路的无牌二轮车辆开展集中专项整治。
02 扣留车辆时限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