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五旬男子和一女子再婚,23年后,男子因病去世,不料,男子的亲侄子找到女子,让女子从房子里搬出去,因为叔叔给自己留下了遗嘱,这套房子给自己。女子顿时感慨,结婚20多年了竟然还把自己当外人,但是自己年纪大了,搬走也没有地方住,于是两人闹上了法院。法院:女子有居住权。
在河南省平顶山发生了这么一单民事诉讼,最终经过一审和二审,判定虽然去世的刘老汉所立的遗嘱,在法律形式上有效,但是因为,侵犯了再婚妻子王女士的合法权益,而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刘老汉生前所立遗嘱无效,驳回刘老汉前妻所生儿子小刘的全部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1157条是关于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该条相较于继承法,将“任何人不得干涉”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扩大了禁止干预再婚方遗产处分权的主体范围,保护了丧偶者尤其是丧偶妇女带产改嫁这一合法行为,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老人去世前3个月拿着遗嘱去公证处公证过,然后把遗嘱交到了子女手中保管,等老人去世后,在书桌发现了他去世前3天亲笔写下并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的另一份遗嘱,很多内容都与公证遗嘱对不上,这个时候该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民法典》第1143条是关于遗嘱实质要件的规定,本条源于《继承法》第22条,在法律用语上作了个别调整,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修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将“欺骗”修改为了“欺诈”,法律术语更为统一、规范与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