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上午,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主要内容是明确婚假,同时对生育支持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本决定自1月1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优化生育政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条第三款:“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促进优生优育、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日前,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诚挚邀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就《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积极建言献策,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请发送至见原文邮箱地址,或邮寄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5号,并请留下您的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