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衡律师解答】《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经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同意,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互换,也可以转让或赠与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附着于该宅基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要一并处分。昭 通 市 司 法 局 审稿。
同时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同集体经济成员人员进行流转,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家可能会在已经有一处宅基地的情况下再受让同村其他村民的宅基地房屋,此时就有人会说“既然一户一宅”,那么他家已经有了一处宅基地,其再从其他同村村民处购买宅基地房屋的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无效?
对于宅基地可否自由进入交易市场,流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处置这一老生常谈的旧话题,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里,仍然是附条件、有限制的转让或流转,而非完全解禁任意进入交易市场自由流通。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涉及宅基地申请、审批及主管部门职权划分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28日。
【来源:江苏司法行政在线】助力,两村村民成功“换家”近日,昆山市公证处率先在全省成功办理一笔跨集体宅基地使用权互换协议公证,帮助周市镇珠泾村村民与东方村村民顺利“换家”,为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供昆山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