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济南槐荫区法院判决:事故双方依错同等担责,各按50%赔偿损失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事故双方张某、陈某对该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即张某应赔偿陈某事故损失的50%。
因小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大山驾驶机动车时疏于观察、未确保行车安全,且超速行驶,二者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故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大山、小雨均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春节本来是一个欢乐、喜庆的节日,但今年的春节我却开心不起来。因为我在年前买年货时,不小心出了车祸。那天我开车出门,想去置办一些年货,途中不小心与一辆三轮车发生了碰撞。下车后,我看到骑车的老太太倒在了地上,捂着胸口不断呻吟,心里咯噔一下,这下闯祸了!
能否依法获得赔偿呢?案情简介2022年10月13日,李某华驾驶的小汽车与许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但双方在车辆维修、赔偿事宜上产生了分歧。协商未果,许某便将李某华和其车辆投保公司一起诉至法院。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的,减轻机动车40%-50%的损害赔偿责任,即机动车承担50%-60%的赔偿责任,原审依据此规定确定上诉人承担责任比例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来源:海峡都市报】N海都记者 林雅璇通讯员 曾雪莲日常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许多非机动车一方在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况下,认为自身已受伤等,无须再赔付机动车方维修费损失,并对机动车一方主张要求赔偿不予理睬。近日,福州仓山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你的车辆明明已经给你维修好了,为什么你到现在仍然不付修车费用?” “你这里面不合理的费用太多了,我不认可。” 临近十一假期前的一天,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达权店法庭人民调解室内的两位当事人因修车费用产生纠纷,吵的不可开交。
大小新闻客户端1月3日讯 被告某汽车服务中心系个体工商户,李某系其经营者。2023年2月4日,原告岳某某将其所有的非营运车辆送往被告某汽车服务中心进行维修并支付相应费用。维修完毕后,李某试车过程中与案外人孙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
陆某乘坐黄某驾驶的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开车门时撞上了骑电动车路过的刘某,致刘某受伤,电动车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4项: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