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之父魏甲于2019年6月26日病故,魏甲生前曾于2019年5月19日立遗嘱,写明因其二婚配偶董某在其重病期间未曾陪伴照料甚至未曾探视,未尽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全由女儿魏某陪伴、照顾,故立遗嘱表明将所有遗产包括丧葬费抚恤金等全部留给女儿魏某继承。
生老病死是任何人都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人一旦死亡,继承问题就会随之而来,有时甚至会引发亲人之间的矛盾隔阂。生前有单位的职工在死亡后通常会获得一笔单位发放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有的人生前也在自己的遗嘱中进行了处理,那么这两笔费用是遗产吗?能依据遗嘱来继承吗?
抚恤金,实际上是有关用人单位或者社保基金给予去世人员家属的一种待遇。关于可以领取抚恤金的情况有这样三个:第一,工伤保险里的抚恤金。工伤保险里的抚恤金是工伤死亡职工的待遇之一。工伤死亡职工的亲属,可以得到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抚恤金问题常常让人困惑。许多人误以为抚恤金是遗产,因为分配时参照了遗产分割的方法。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今天,我们来深入剖析抚恤金的本质和分配规则,让你更清楚地认识这一问题。 抚恤金是什么? 抚恤金是一种具有慰藉性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由单位或相关机构在个人去世后支付给其近亲属。
来源:转自:广西高院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老李为广西贵港某单位退休职工,老李与老张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再婚。
有朋友建议我:“发挥自己的优势,写点什么吧,带领大家一起呼吁,让人社部早日落实人大代表的建议,尽量缩小事业单位与机关单位抚恤金的巨大差异”我的态度很坚决:“争取缩小事业单位与机关单位抚恤金巨大差异类的文章,我是不会写的!
王彩霞病逝后,人社局批复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40个月工资及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不属于遗产,属于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遗属津贴”,属于抚恤金,抚恤金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财产权,不应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分割,而应当根据抚恤金的性质,以主要照顾、优抚、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抚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