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翟瑞民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作为一种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简称“指居”)制度设立十数年以来因频繁被滥用引发各种批评,如今随着刑事诉讼法启动第4次修改,法学界围绕其存废之争讨论愈加热烈。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聚焦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其中一则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侦查活动监督案引发关注。嫌疑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遭遇殴打及饥饿、疲劳讯问,经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非法证据被排除,涉刑讯侦查人员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权。实践中,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具体履行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的监督。笔者认为,明确执行监督的立场与定位,是建立监督机制的基础。执行监督是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后,对执行活动合法与否的监督。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监督,发现非法取证线索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6月13日,最高检发布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案例共5件,《刘甲、刘乙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活动监督案》入选。
《刑事诉讼法》修改已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今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多次就刑事诉讼法新一轮修改调研听取意见,学界和业界也在就此接连发文发声表达呼吁。
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设计中,“指居”本是一项半羁押措施。但实践中,已异化为一种比羁押更严重的“超羁押措施”。(人民视觉|供图)作为执法司法领域的突出问题之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下简称“指居”)将受到检察机关进一步监督。
来源:【新华法治】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范冤假错案,实现人权保障,阜宁县检察院坚持“九必”工作法,积极履职,减少安全隐患并杜绝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一、落实职责,强化指居执行检察重要意识。一是主体责任必理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