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扣留车辆时限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事故车辆被事故处理民警扣留下来的情况,比较常见。现实中,我们很多事故当事人一见车被扣,就乱着急,既不看民警给出具的法律文书上写的原因,也不问民警扣留的原因,就光想着托人找关系到处打听,想知道什么时候能够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