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赠与行为作为一种单务、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双务、有偿的商事合同存在明显区别,原《合同法》以及《民法典》均将其规定为有名合同,在遵循合同一般规则的前提下,形成了独有的规则体系,包括赠与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瑕疵担保责任、穷困抗辩权等独具特色的内容。
男方向女方出具赠与协议一份,载明“由于女方购买房屋资金不够,我自愿赠送女方240万人民币在女方购房付款时,一次性转账到女方账上,或者按女方要求转到其他账号,该赠与为无条件赠与,赠与行为一旦履行完毕不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