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老病死是任何人都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人一旦死亡,继承问题就会随之而来,有时甚至会引发亲人之间的矛盾隔阂。生前有单位的职工在死亡后通常会获得一笔单位发放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有的人生前也在自己的遗嘱中进行了处理,那么这两笔费用是遗产吗?能依据遗嘱来继承吗?
一审法院认为,抚恤金、丧葬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向死者家属发放的精神抚慰及生活补助,并非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依法不属于遗产范围,而属于家庭成员共有,在扣除为处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后,剩余部分,应结合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紧密程度、依赖程度、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予以合理分配。
“我父亲生前立有遗嘱,遗产都归我,后来父亲因车祸意外去世,得到一笔赔偿金和丧葬费,我想知道这些钱算在遗嘱里吗?”8月4日,市民李女士给本报打来电话。 据李女士讲,他们兄妹三人,哥哥和妹妹都在外地,之前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几个人的关系一直挺紧张。
我想告诉大家的是,抚恤金是国家或有关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并非死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其不属于遗产,因此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处理,也就是说遗嘱中关于抚恤金的内容无效。
亲人离世后发放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本应承担着精神抚慰和补助处理丧事的作用,但是亲属在悲痛之余因为这两笔钱产生争议该如何分配?案情介绍邵某华为某单位离退休工作人员,于2022年2月去世,经原单位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应发放抚恤金、丧葬费和补发工资共计6万余元。
原告赵某一、赵某二、赵某三与被告赵某四、赵某五是同父异母的亲姐弟,三原告的母亲去世后,父亲赵某与二被告的母亲再婚,并生育二被告,三原告与二被告一同生活长大,后赵某与二被告的母亲在1999年离婚,此后赵某夏、秋季在农村老家独自生活,春、冬季在赵某一所在县城某小区居住。
退休老人老张生病期间,女儿一直尽力照料,老张最终还是病故,然而女儿小张悲痛之余,突然收到法院传票成了被告。原来,她领取了父亲生前单位发放的社保账户余额和抚恤费用,老张的再婚妻子为了这笔钱将她告上法庭。南京栖霞法院酌情判原告少分,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判维持原判。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窦紫婵 丁冬兰 记者 严君臣)老人生病去世后,单位发放16万余元抚恤金,这笔钱却引来一场关于分割的官司。那么,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进行分配?11月20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如皋法院磨头法庭审理一起共有物分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