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误工费认定的基本原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入职前发生事故,无固定收入受害人养伤期间能否主张误工赔偿?日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一起相关案例。2023年9月26日,赵先生(化名)在前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与新公司约定十五个工作日内入职。同年10月12日,赵先生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由北京大兴前往西安咸阳。
下面谈一下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者误工费计算的问题,总的原则是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办理,具体执行中遇到下列情形时,应当区别对待:一、确认误工费是实现民事权利公力救济一种方式,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