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目”一词,在唐、宋时已然是流行于民间和官方的词汇,有“种类”、“各色各目”等含义,有时也将“姓氏稀僻”的人称为“色目人”,即指一般姓氏以外的各类人。参阅蒙思明《元代社会阶级制度》,第30-37页,中华书局,1980年。
文/王凯迪今天我们对元朝的认识中,所谓蒙古人等级森严的“四等人制”经常成为我们论述蒙古人民族歧视统治的重要理由,其中,作为蒙古人爪牙的“色目人”经常扮演着蒙元帝国的特殊官职,而对他们的身份,我们也经常模糊地认为,这是蒙古征服之后来到中国的西域人的统称。
毕竟这些人已在中国定居近百年,而且他们的相貌、服饰、文字、语言、宗教都和汉族不一样,且这些人当年在元朝是二等人,地位高于当时的三等汉人和四等南人,终元一朝趾高气扬惯了,如果对他们听之任之,一定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隐患。
元朝统治者奉行一种“民族四等级制”,分别是最上等的蒙古人,色目人次之,下面是汉人,最后是南人。这四等民族的划分并不是每一等就是一个民族,蒙古人指的是居住在蒙古高原的人,包括蒙古族,也包括未汉化的女真人和契丹人;汉人和南人就分别指的是金和南宋的遗民。
今天,我们主要讲当时的第二等——“色目人”,什么是“色目人”?他们后来都去哪里了?首先,色目人,并不是眼睛有颜色的人。其实,在唐朝时,就有了“色目人”这种称呼。但是,到了元朝,才有了“色目人”的明文规定。说白了,元朝的“色目人”主体就是“西域人”。只不过,这个西域比汉唐时期的更辽阔了而已。其次,“色目人”不是单一民族,其本意为“各色各目人”。通俗讲,就是一个民族“大杂烩”。
盛传元朝“四等人制度”,蒙古族地位最高,色目人次之,北方各族再次之,南方汉族地位最低,《大元通制》与《大元典章》等律法皆无相关记述,仅算作元朝官场升迁与刑罚威慑的“潜规则”,或元朝取缔科举制度受读书人抨击的“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