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丁琼 何元芫 见习记者 蒋文娟)很多人认为,村里的房子和土地都是自己用的,自己有权利进行自由买卖,实则不然。近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外村人购买本村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裁判要旨】1.政府基于买房人长期实际使用居住及拆迁改造时的房屋也为其重新改建的事实,根据买房人提供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集体土地使用证》、《属物普查表》、《承诺书》、《空房验收单》等材料,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视为已履行了审慎审查的职责,并无不当。
2007年,大学副教授李月花了8万元,在北京市房山区田各庄村,向当地村民购买了6间房。双方开始了法律纠纷,一直断断续续持续了两年,一共出具了17份法律判决,最终这名退休的大学副教授败诉,需要腾出房屋,进行返还,当时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解除,返回购房款,村民成功拿回了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