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房子是公司卖给你的,你要么付房款要么退房……”“这房子明明是你许诺奖励给我的,我和你之间也没有买卖合同……”近日,汉中市勉县法院调解了一桩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美联建筑有限公司起诉其公司原员工李忠,要求其支付房款。
律师提示:大部分法院认为,只有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不动产买受人才能对抗普通债权排除普通债权的执行,以房抵债协议本质上是消灭金钱债务而非购买房屋,房产交付只是以房抵债的实际履行方式,在未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之前,以房抵债仅能产生债权请求权,并不能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物权期待权。
由于以房抵债涉及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众多法律关系,同时可能会涉及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息,禁止流押流质等强行性法律规定等,导致在诉讼司法实践中纠纷较多,争议很大,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因学说流派的不同,出现不太统一的裁判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