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 资料图长三角地区沪苏浙皖一市三省的市场监管领域免罚轻罚机制有了统一界定。1月2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已于近日发布,将于3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
前四期申税小微给大家介绍了关于登记、账证、征收和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变化,本期带您重温一下此前发布的《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
今天,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一市三省的城管执法部门签署《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并召开首次协作机制会议,全面加强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统筹协作、互联互通,助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
华东师范大学长三角一体化法治研究院课题组:刘平、凌维慈、史莉莉、陈书笋、季熠、杨阳、吴悦。会上,一市三省共同签订发布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三年行动计划》,按照三年行动计划,一市三省城管执法部门将在建立长三角区域城市管理执法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等方面开展合作。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着力推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执法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一体化、精细化,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会上,四地相关部门共同签署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并发布了首批《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清单》及《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三年行动计划》。
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为进一步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
2025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在长江三角洲区域探索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合力提升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探索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提升区域执法一体化、精细化水平,沪苏浙皖生态环境(局)厅联合沪苏
近日,长三角三省两市税务机关根据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长三角区域税务执法实际,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安徽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宿州三角洲医院因环境违法行为近日被罚款2.8万并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信息摘要如下:宿州三角洲医院:你医院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着力推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执法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
6月6日,记者从安徽省生态环境部门了解到,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沪苏浙皖三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及司法厅(局)共同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