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国家安全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为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9月2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能批准取保候审,或者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在司法实践中,获得取保候审成为衡量“轻判”的一个重要指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逐渐轻缓化,为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需求,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取保候审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深入剖析,经过反复研究论证与修改,对1999年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昨天正式发布。
决定取保候审,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