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进行相关责任的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只要存在过错就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2015年4月3日16时36分许,案外人周某某驾驶申凯机械模型厂所有的投保在原告处的浙D×××××号小型轿车,从杭州方向驶往诸暨安华方向,途经杭金线××××杨傅村地方,与被告朱某某驾驶的被告徐某某所有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倒地滑行的电动自行车与徐岳雷驾驶的浙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