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发放开门红包,会计要清楚,开门红包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 所以,过年发放开门红包如果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相关规定,则可作为合理的工资薪金,允许税前扣除;如果未符合,则应当以职工福利费,按照相关规定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律师:您好!我们是一家主营户外用品零售的外资企业,为了扩大在中国市场的营销渠道,我公司决定:在临近的新年购物季,在社交平台上向用户派发网络红包,以提高品牌知名度。请问这一行为有没有法律风险,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发放网络红包的行为是否涉税,该怎样依法依规纳税?
过年了,公司给客户、员工发红包是很常见的行为。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事项公告》,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
小李新入职一个公司做费用会计,前不久销售部的人员拿来一个费用报销单,金额是50000元,除了微信支付的截图、营销活动方案和现场照片,独独没有发票,一问才知道,这50000元,是公司进行产品的推广,为了活跃气氛,增加推广效果,向出席产品推广会的嘉宾们发放了微信红包,合计50000元。
开工第一天,很多企业的老板都会给员工发“开年红包”,也有的地方叫“开年利是”,“开年红包”有现金形式,也有网络形式,红包金额也有大有小,取其大吉大利、好运连连之意。那么老板发的“开年红包”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