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经过10月17日,据媒体报道,“13岁男孩性侵8岁女童警方不予立案”一事冲上热搜,引发网络关注。看到视频中小女孩的痛哭,作为一个家里也有女孩的父亲,我心如刀绞。事发之后,男孩若无其事的回到学校上课,让人气愤又无奈!
今天给大家带来2起真实的案例,因为受害者都是12岁女孩,所以放在一起说一说!这也是今天的一个热点,只是这个女孩属于自愿!两个案例都很让人痛心,希望每个人都能重视,同时,也一起看看各个国家的法律都如何惩处这些犯罪行为!一、12岁女孩,被迫发生关系这是真实发生的事!
随着媒介传播速度不断提升,曝光渠道增多,针对儿童的性侵案件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女童保护”项目2018年公布的数据表明,是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件317起,受害儿童750人,2013到2017年期间每年媒体公开报道的十四岁以下儿童性侵案件数量分别为
知情同意是一项高度复杂的人的认知行为,从心理学和社会学角度而言,常认为一个年满十四岁的青少年有较为成熟的认知能力,能够理解某个提议,分析该提议的益处、风险以及其他选择,并且有能力做出自愿的、合理的选择。
12月16日,山东省新泰市联合调查组就“12岁女孩感染HPV”通报称,该女孩通过网络认识17岁男孩李某某,并发展为男女朋友,之后发生性关系,目前其男友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次事件中,男方的行为是否违法?可能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并未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知孟某不满十四周岁,不存在犯罪故意”的观点,认定被告人卢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强奸幼女属于法定从重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
张华:嫖宿幼女和奸淫幼女的法规冲突——从司法看废除嫖宿幼女罪之必要。文章以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的两罪比较,并分析法规间的冲突,通过实证案例的剖析发现,绝大多数的行为人均是以给付金钱财物为手段,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性钱交易”的外衣,实质上的奸淫幼女行为,与保护幼女的国际公约精神相背离,呼吁尽快废除,分别将所谓嫖宿过程中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仍以强奸罪论处,具有猥亵行为的,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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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5月25日讯(记者 张艳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共同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奸淫幼女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明确强奸未成年女性和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该《解释》自6月1日起施行。
何某强奸案——奸淫幼女案件中如何判断行为人“应当知道”被害人系幼女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男,1993年9月13日出生,无业。2012年3月21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逮捕。 湖北省C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何某犯强奸罪,向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