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纠纷,判决被告李某庆、李某华赔偿原告李某寅因相邻日照和采光造成的损失6000元及鉴定费20000元,共计人民币26000元。基本案情原告李某寅与被告李某庆、李某华是同组村民,且双方系堂叔侄关系。
居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尽量避免对他人造成的妨害。家住北京的杨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的事,邻居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借用家里的一面墙新建了一个卫生间,影响到杨女士家房屋的采光通风,她多次与邻居沟通无果后,将对方诉至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