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7月1日,A、B与C签订《借款协议》,上面载有借款人:A,出借人:C,A因资金周转需要现向C借款,借款本金为100万元整,借款利息为1.7万元每个月,借款期限为1个月。A与B在借款前共同开办了公司,为生意合作伙伴,《借款协议》下方借款人签名处有A、B签名。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仅以借款人配偶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该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出借人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关于案涉借款债务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