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张总:“陈律师,对方欠了我150多万,他还不起,但是他有套房产,去年2月份的时候,我和他签了份《以房抵债协议》,说好3个月之内把他的房子过户给我抵债,但是过了这么久了,对方一直拖着不办过户,而且我发现他房子又抵押给别人了,现在我不想要房子了,我想让他还钱,但现在的问题是我和他
“以房抵债” 是以物抵债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以购房款折抵工程款,实际操作中,在开发商与承包人之间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债权到期且开发商无力偿还该等金钱债权后,开发商提出用“以房抵债”的方式偿还工程款,双方会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和配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协议,共同形成“以房抵债”的合意。
以物抵债协议不同于房屋买卖合同,案外人不能依据以物抵债协议成立生效当然排除强制执行。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抵债物的权属已发生变动,受领人有权主张排除对抵债物的强制执行。否则,将不能对抗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