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清收是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手段,既是现金清收的主要回款来源,也为呆账核销等处置方式奠定了基础,所以对于不良贷款应坚持应诉尽诉的基本管理原则,这也需要借助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支持,加快处置进程,提高清收效果,尤其是在重大疑难案件的风险代理方面。
7月3日,江苏省律师协会正式印发《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引》及相关示范文本。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管,引导广大律师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推进江苏省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以及《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然而,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的杨宏法官,在审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与周爱玉等四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的过程中,竟然违反禁止性规定支持律师对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进而判决周等四人向律师支付风险代理费120余万元。
众所周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婚姻、继承案件;
在一起恢复执行案中,广西律师段华与委托企业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并以30万元取得该企业待执行债权。执行成功后,共收到执行款600余万元,除了归委托企业的30万,段华直接获利500余万元。6年后,段华被举报,2024年8月,桂林市恭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段华犯诈骗罪。
律师收费有多种方式,其中一种是先打官司,打赢了律师才收费,输了就没费用。婚姻、继承案件能否风险代理,在各主管单位官方文件中态度不一,在全国各地律师行业管理规定中也是各不相同,甚至在法院诉讼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