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各位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挺严肃但又特别接地气的话题——“远洋捕捞”。别误会,这可不是说咱们要去海上捞大鱼大虾,而是指那些执法机关在畸形利益驱动下,异地抓捕企业家、随意关停企业、划拨冻结甚至侵吞企业资金的“高超手段”。是不是听着就让人血压上升?别急,咱们慢慢聊。
近日,一起震惊全国的“远洋捕捞”事件在浙江曝光,犹如一颗重磅炸弹,炸得社会舆论沸沸扬扬。两名外省民警,竟然带着一名辅警,跨省千里迢迢来到浙江,以“协助调查案件”为幌子,将一位无辜的企业家强行带走,企图进行勒索。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如需转载,请私信或联系作者本人获得授权)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
最近,各个层面对“远洋捕捞”的讨论热度不减,坚决打击、遏制、根除“远洋捕捞”的声音逐渐汇集,形成强烈共识。什么是“远洋捕捞”?主要是指一些执法机关和个人在畸形利益驱动下,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行为。为什么会形成“远洋捕捞”这一隐疾?
两年前的一天,本人突然接到派出所的电话,让我过去一趟,怀着忐忑不安过去之后,发现果然大事不好,有四名自称从本人中部某省老家来的警察,说我可能牵涉到了一桩刑事案件里,顿时把我吓得要死,之后才发现只是自己误发了小视频,不过当时没多大会就删掉了,自己老老实实跟他们讲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带头的警察说,经过了解事情很轻微,态度很好,不会处罚我,让我回老家签个字就完事了,我立即做高铁就自己回去了。
“远洋捕捞”,又有新说法。它说的不是出海打鱼,而是个别执法机关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违规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以执法办案之名,行刮取经济利益、罚没财物之实,引起了不少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主的不满。
远洋捕捞这个问题,其实一直都有,并非这几年才兴起,不过二十年前远洋捕捞是受制约的,但这个“制约“并非大家想象中的法律或者法律界人士制约,而是来自于本地公检法的“反捕捞队”,具体为什么会这样,请看文章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