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典》明确使用了公序良俗这一概念。最高院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本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相应法律解释,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从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是否有利于维护中华传统文化及伦理观念两个方面进行了阐释,裁判说理充分,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对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类案件具有明显的指导价值。
《民法典》中关于公序良俗共出现8处,第8、10、143、153、979、1012、1015、1026条中都特别提到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都应该遵守,如果违反公序良俗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将导致合同的无效,民事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
天纵君注意到,在《民法典》中的很多条款都提到了“公序良俗”的要求,比如“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组成。所谓善良风俗,相当于社会公共道德,是指由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包括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伦理道德、某个区域社会所普遍存在的善良风俗两方面内容。
2022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海二中院”发布了题为“诉讼投资协议有效吗?全国首例判决来了”的文章,对沪02民终10224号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最终以“诉讼投资协议”涉嫌“有损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认定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了强制性规范和公序良俗条款的适用规则。在适用强制性规范时,应当综合评判强制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避免片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一概否定其适用。
公序良俗,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所构成,在法律上称为不确定性概念,是由公共利益、社会道德等社会基本价值观所构成的,虽然这些社会基本价值观会随着时间而改变,但是仍然凝聚了特定时期的社会基本共识,民法为了维护公序良俗,首先将公序良俗上升为基本原则,(参见《民法典》第8条
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公序良俗,是指维护国家和社会正常健康发展的秩序和道德,整体体现一个社会的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对社会公众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