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之前已纳的妾,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实际上鼓励妇女脱离妾室关系。很多妾也就这么消失的,但是她们在提离婚时的理由,却有不少人不以蓄妾为理由,而是以男方姘居她人,遗弃不照顾生活,是父母包办婚姻没有感情等为离婚理由,也许是她们自身对为妾身份的忌讳吧,自古谁家女儿不想是明媒正娶的妻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