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借款人一方基于审判长在法庭上的诸多异常表现,产生了对原审审判长以及两名陪审员的高度不信任,高度怀疑原审审判长与某某人寿烟台牟平支公司之间有不正当关系,很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据此当庭适时口头提出回避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47条第1款第3项、第48条第1款之规定;
韩国宪法法院14日决定,对尹锡悦方在13日提出的特定法官回避申请予以驳回,尹锡悦方对此表示遗憾。尹锡悦律师团13日提出,要求宪法法院法官郑桂先回避对尹锡悦弹劾案的审判,并列出了无法保证郑桂先做出公正审判的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可见,回避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四大制度之一,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有了这个认识,而不落实,回避制度就成为了一个骗人的摆设。
【来源:新甘肃】宋代在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都设置了非常严格而周密的回避制。首先是法官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回避。法院受理了一起诉讼案,那些被委任为推勘官、录问官、检法官、拟判官的法官人等,一旦发现与诉讼的原告或被告有亲戚、师生、上下级、仇怨关系,或者曾经有过荐举关系者,必须回避。
自2021年开始,我在大多数民事案件中都会设计启动回避程序的预案,主审法官一旦不能满足己方合理诉请,在核实当事人身份阶段或者在法官给当事人告知回避权利时及时启动回避程序。在民事案件中,大多数律师还是不敢得罪法官的,特别是启动回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