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主要是指由于工作的原因,或是自身的原因,离开原来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情形。这里所指的离职包括工作调动,辞职、自动离职,被单位辞退、开除等情形,不同的离职原因,对于工龄和缴费年限的确定办法是不一样的。
视同缴费年限是是以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具有国家或是省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来作为依据的,认定的依据就是个人人事档案,如果没有个人档案,或是个人人事档案不完整,缺少资料的,都要想办法通过以前单位的相关档案材料来证明,只凭自己空口说白话,拿不出社保部门承认的过硬历史资料,那一切都是徒劳的,可能就只能白白忙活了。
最近总有粉丝问我,他87年顶的工,后来找到了新工作,单位不放,就自动离职了,问还有视同缴费年限吗?本人根据国家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和河北省实际情况,给大家分析哪些情况下虽然有连续工龄,但无法认定为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首先我们回顾一下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呢?
有读者朋友提问,为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的职工,视同缴费年限不能与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工龄?对于除名的处罚大家应该都能理解,但对于自动离职行为的处罚,有朋友提出了质疑,为何自动离职的视同缴费年限也不能连续计算工龄?
现在单位的除名与自动离职对于退休没有任何影响,但在计划经济的年代,除名与自动离职对个人的影响就非常之大了,在没有建立统账结合养老制度之前的计划经济年代,你的工资,养老金都是由所在地劳动局审批,单位负责发放,如果被单位除名,根据国家政策,那么就预示着你的工资退休金也终止发放,之前的工龄也会被“清零”,后期退休时,统账结合之前的工龄不能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只要是按照程序办理辞职的公务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要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工作年限或是连续工龄,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要视同缴费年限。
您提出的关于在退休审批过程中对有“除名”和“自动离职”两类情形职工原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改革,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