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交易时,产权过户均可在乡镇范围内办理,简单明了,方便快捷,深受群众欢迎;可近年来,不知道是新农村建设,还是振兴乡村的需要,政府把这一职能、或者说公权力上调,收回,咋说呢,一律收回到市级政府的政务大厅窗口,统一办理,曰是依法行政;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具有特殊性质的权益,其转让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那么,村民将自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非村内人员,他们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近日,文山市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就给出了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