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司法解释,再次迎来修改,新的司法解释将于202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早于2010年1月通过,并于去年12月23日经过一次修改,在这一基础上再次进行修改调整并发布,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我国《铁路法》第58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
【每日学“典”:不顾警示横穿铁轨 车站已尽义务不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9月16日发布《“8.22”乌将线货物列车脱轨铁路交通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告》称,2020年8月22日21时11分,83884次货物列车运行至乌将线甘泉堡至米泉站间约K31+300处发生列车脱轨,造成机次第1至39位车辆脱轨颠覆,中断乌将线行车20小时36分,构成铁路交通较大事故。
2024年7月25日5时12分,北京地铁昌平线CP064列车(空载)在清河站库线折返过程中,1号车厢第2转向架脱轨,无人员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1万元,造成西二旗站至学知园站区段中断运营约5小时,影响乘客出行约2.2万人次。
中新网成都1月29日电 记者29日从成都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成都地铁17号线二期建设北路站防尘降噪施工棚工程“2021·9·1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正式向社会公布,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型为坍塌事故,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
横穿铁路很危险,这是人人皆知的常识,在铁路上被撞身亡,铁路管理部门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2019年12月30日,法院宣判一起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认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在事发路段两侧实施积极有效的防护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次,乘务员在避险措施的采用上也存在瑕疵
极目新闻记者 丁鹏近日,有网友发布一段监控视频显示,一男子骑摩托车撞上一处铁路道口横杆后摔倒在铁轨上,被紧接着行驶而来的火车撞上,生死未卜。16日上午,极目新闻(报料邮箱:jimu1701@163.com)记者采访了解到,事发地位于云南省开远市。
2016年9月9日,由武汉开往温州的D331次高铁列车像往常一样,在“武九”铁路线上高速行驶着。原告认为,受害人张某有智力残疾,不能辨别自身行为后果,被告武汉铁路局对高速运行的铁路封闭设施管理不善等,是造成张某被撞死亡的直接原因,依法应当由被告对张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