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文的写作过程中,如果没有明确标点符号的使用方法,就容易犯一些基础性的错误。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
有时候格式不规范,甚至会把公文退回去重写。因此,公文的标题和格式,对公文写作来说至关重要。 位置标注错误,联合行文时,“签发人”三字应与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有的却将“签发人”三字放在签发人姓名的中间行或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排在同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