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对于发生在房屋登记制度尚不完善时的案件,在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协议时,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应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考虑买受人是否支付了对价,房屋价值与支付的价格是否合理,出卖人是否交付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买受人对房屋是否长期占有,在此期间出卖人是否主张过权利,能否排除借用或租赁等关系,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合同无效后相关利益损失的认定——阎某诉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整理:民商法茶座【裁判要旨】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属无效协议,协议无效后双方负互返还义务,但是买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根据涉案房屋的区位、买卖当时及目前周边的房地产价格等因素予以酌情认定
上海二中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虽无效,但买受人已占有使用十多年,无需返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沪02民终8963号民事判决认为,虽然买卖双方就系争农村房屋及自留地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但鉴于买方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房款,卖方亦按协议约定交付房屋,买方对房屋进行了翻建装修,且居住使用房屋已有十一年之久,在此期间卖方从未提出过异议。
城镇户口买受人的问题主要是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及后续利益处理,就此问题与大家聊一聊:一、先普一下法:城里人购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自1998年开始到现在,根据《土地管理法》,在我国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组织拥有所有权,农民只是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在出让宅基地使用权时存在交易对象的限制,即:必须为本集体组织内部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