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村。事实和理由:在你院琼行初号案即申请人刘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属于公安局的办案部门,法律赋予了其有强制传唤的权力。
新京报讯(记者 吴梦真 雷燕超 慕宏举)9月18日22时,“错换人生28年”事件中姚策养母许敏起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生母杜新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近13个小时的庭审结束,将择期宣判。此次庭审,原告许敏、姚师兵,被告杜新枝以及双方代理律师均出庭。原告郭威并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