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是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租赁现象,但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遇到各种情况,签订合同是避免纠纷最有效的办法。与此同时,由于租赁关系的不稳定性,也会给房屋租赁方或是承租方带来很多困扰。 本案,租赁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一次性租赁30年的门面,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在租赁市场中,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的核心要素之一,它关乎着租赁双方的权益和预期。然而,一些人为了规避法律对租赁期限的限制,试图采取一次性签订多个租赁合同的方式来延长租赁期限。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判定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21年1月1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甲将其名下商铺租赁给乙使用,租期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2051年1月31日止,后双方因房屋使用产生纠纷,现甲诉至法院,以租赁期限超过《民法典》规定的最长租赁期限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问:当事人约定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年,到期后自动续租20年,该自动续期约定是否有效?《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